於2023年9月起,新送案之合約(新案或變更),將調整提供合約審查費收據之時機點。
原本程序: 合約審查費繳費完成並提供收據,中心才受理案件,進行審查。
於2023年9月起,調整為: 中心提供第一次審查意見,廠商回覆第一次審查意見時請一併提供收據,中心接獲收據後才會提供第二次審查意見。